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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印发《北海市银海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 子女就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银海之窗  2017-9-15 16:11:51  点击次数:2302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北银政发〔201719

 

 

det 365.com关于

印发《北海市银海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

子女就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北海市银海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海市银海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9月15

 

                                                                                                                            

北海市银海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维护广大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利益,全面提升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全国、自治区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流动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维护教育公平,为提升我区人口文化素质,加快城区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提供满意的教育而努力。

  二、成立组织机构

 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特成立银海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长:周善琨  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区长

副组长:梁    区教育局局长

        黄  越  区机关事务局局长

  员:柳俊锋  区公安局副局长

        蒋扬海  区发改局局长

        黄常曝  区财政局副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黄媚媚  区纪委副书记、区编办主任、区绩效办主任

        杨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社局局长

        谭才华  区教育局副局长

        孙耀颜  福成镇党委宣传委员、副镇长

        陈    平阳镇党委宣传委员

黄光强  银滩镇副镇长

        林媛兴  侨港镇副镇长

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谭才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成员单位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制定招生计划,落实招生学校,指导、协调、督促招生学校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接收和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学籍档案,加强学籍管理,并定期检查核对,防止学生辍学。

公安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登记工作,并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适龄入学子女的有关情况。

发改部门:负责将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区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财政部门:负责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保障有关部门行使职能所需的必要经费。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数量的增加,适时向市编办报增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人社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禁止使用童工。

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工作。

四、强化措施,切实加大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的力度

1.凡随父母来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其他流入我区的儿童少年,年龄在6至15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以下简称流动儿童少年),都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流动儿童少年中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当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其父母在本区就业并居住半年以上,且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申请在我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

2.各级政府和区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发改、城管、计生、人社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齐抓共管,重视和支持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如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纳入教育事业规划,统筹安排,按照“积极吸纳,支持办学,加强管理,逐步规范”的方针,加快形成以公办学校为主、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共同接纳流动儿童少年的多元化办学格局,确保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利用学校空置校舍或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富余校舍,举办流动儿童少年学校,并积极推行校长公派、教师外聘、民办运作的运行机制。城市建设与规划部门在城市中小学校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合理规划,加快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与建设,确保教育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

3.各学校在落实流动儿童少年入学时,应查询其户籍所在地有无监护子女上学条件,各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应积极予以配合,并及时向学校提供流动人口子女情况。对有监护条件的,应当督促其将子女送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对确无监护条件的,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为其子女办理在本区就学手续,并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流动儿童少年符合在本区就学条件的,由其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原籍地户口簿、本区居住证和就业证明等材料向暂住地所在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核准后根据当地教育资源情况统筹安排。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必须在当年6月份提前申请,公办学校原则上在每学年9月份接纳一次,中途一般不安排插班就读。

5.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镇,原则上都要有一所或一所以上流动儿童少年学校。有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以在符合教育布局规划的基础上,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6.流动儿童少年在本区公办中小学就读,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严禁乱收费。同时,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准予缓交或减免相关费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学校的收费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7.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区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加强对流动儿童少年学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督导,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建立民办流动儿童少年学校目标管理评估监督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对办学质量好的给予奖励;对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办学质量较差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缔,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

8.严格流动儿童少年的学籍管理。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流动儿童少年,按本地学生的学籍管理要求纳入统一管理;对在流动儿童少年学校就读的,其学籍由就读学校负责管理,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9.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维护流动儿童少年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奖励、参与文体活动等方面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变相歧视的行为。

10.建立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专项经费,支持或扶持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公办中小学校流动儿童少年学校。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关心支持流动儿童少年学校,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应依法送子女回原籍接受义务教育或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在本区就读手续,保证流动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违反规定的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暂住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工作。要将保障流动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公开方式:公开

 

det 365.com办公室                 20179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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