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海区人民政府网 ·银海区纪检监察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 网站地图 | 政务微博 |
|
您现在的位置: 银海之窗 >> 监管和民生信息 >> 减税降费 >> 减税降费 >> 正文 |
|
|
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有效期起:2009 年1月1 日 )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118号)全文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
通知》(财税〔2011〕46号)全文
【业务概述】
从 2009年1 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有效期起:2015 年2月1 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
二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第5 号)第四条
【业务概述】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
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有效期起:2015 年2月1 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
二条第三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第5 号)第四条
【业务概述】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 420 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有效期起:2009 年1月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0〕98 号)全文
【业务概述】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
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1〕87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2.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全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
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 36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全文 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 号)附件1;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附件1(税总发〔2015〕74 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 号)全文
【业务概述】
自 2011年10月1 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
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
含消费税。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有效期起:2013年 11月 1日 ,有效期止:2018年10月 31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
号)全文
【业务概述】
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有效期起:2009 年1月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8〕168号)第四条
【业务概述】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有效期起:2011 年10月 1日 )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8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
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 号)第三条、第四条
【业务概述】
自 2011年10月1 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信息检索 | 政府邮箱 | 网站维护 |
版权所有 (C) 2010-2012, det 365.com 桂ICP备10001879号 政府邮箱:yh3228080#163.com(请将#改成@) 地址:北海市广东南路与新世纪大道交汇处 电话:0779—3228337(银海区政府办公室) |
|||||
网站标识码:450503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