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海区人民政府网 ·银海区纪检监察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 网站地图 | 政务微博
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银海之窗 >> 监管和民生信息 >> 减税降费 >> 减税降费 >> 正文


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

北海银海之窗  2016-10-28 15:49:38  点击次数:711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有效期起:200111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94号)第九条第(一)项
2.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第十八条第(一)项
【业务概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有效期起:200111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94号)第九条第(二)项
2.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业务概述】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有效期起:200111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94号)第九条第(三)项
2.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45号)全文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四条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号)第十八条
【业务概述】
1)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2)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所称设有固定装置,是指车辆设有不能轻易移动和拆卸(焊接、铆接或者螺栓固定等)的固定装置。
3)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留学人员购买车辆 有效期起:2001316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号)第十六条
【业务概述】
2001316日起,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所称小汽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9座以内,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的乘用车。
 
5)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
来华专家购置车辆 有效期起:2001316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三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号)第十七条
【业务概述】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所称来华专家,是指来华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专家。
 
6)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
【业务概述】
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规定:“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
三、……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逾期不办理的,不予免税。
四、2016年1月1日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退还已征税款。”城市公交企业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应当提供《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上述材料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7)新能源车辆免税。
新能源车辆 有效期起:201491日 ,有效期止:20171231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53号)全文
【业务概述】
201491日至201712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传送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办理免税手续。
 
8)农用三轮运输车免税。
农用三轮运输车 有效期起:200410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全文
【业务概述】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10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9“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号)全文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2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8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7140
【业务概述】
经国务院批准,对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募集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购置的,用于“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该项目车辆的免税指标计划(包括车辆型号、受赠数量、受赠单位和车辆照片),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共同下达。车主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10)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078号)全文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税车辆车型的通知》(财税〔2010123号)全文
【业务概述】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购置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1)防汛、森林消防车免税。
防汛车辆 (有效期起:2001316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
【业务概述】
防汛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简称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森林消防车辆 (有效期起:2001316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
【业务概述】
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2)1.6升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半征收
(有效期起:2015年10月1日 ,有效期止:2016年12月31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
【业务概述】
1、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乘用车购置
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对没有纸质合格证(和合格证电子信息),(“未列入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车辆以及罚没拍卖、法院裁决、补征税款等)特殊征税车辆,享受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优惠。
3、针对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生产企业已经注销、罚没拍卖、法院裁决和补征税款等特殊车辆,可由相关企业或纳税人,登陆中机中心网站(http://www.vidc.info)通过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自动传送系统,提交车辆电子信息并打印车辆购置税专用信
息单后,持信息单办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信息检索 | 政府邮箱 | 网站维护
    版权所有 (C) 2010-2012, det 365.com 桂ICP备10001879号
    政府邮箱:yh3228080#163.com(请将#改成@)
    地址:北海市广东南路与新世纪大道交汇处 电话:0779—3228337(银海区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4505030001

    桂公网安备 450503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