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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经商北海市财政局、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制定了《北海市部分矿产资源税减免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海市部分矿产资源税减免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资源税的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海市行政辖区内,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免征资源税的矿产品,纳税人必须在统计、核算上能够清楚的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其他应税矿产品明确分开,否则,不能免征资源税。
第三条 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的证明文件(批准文件),由县(区)以上(含县、区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出具。
第四条 纳税人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享受减免资源税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减免税备案: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三)县(区)以上(含县、区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证明文件(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在财务核算和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与其他应税矿产品明确区分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减免税优惠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条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其符合资源税减免税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资源税减免税的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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