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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独二孩”申请一次性告知书
一、 申请条件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独生子女是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合法生育的兄弟姐妹在生育下一代前均死亡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委审签意见并出具申请人婚育或收养状况证明→镇级计生服务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签意见→县(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接到有关材料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将审核情况在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二孩生育证》。
七:备注 1、跨县(区)办理的要对方县(区)级计生部门出具其本人婚育、独生子女证明和收养状况证明。 2、男女双方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如领取,退回给批准其生育二孩的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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