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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的有关规定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发给二孩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按法定的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 《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由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 三、2003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了《自治区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的管理规定》,规定第八条对《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以双方名义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后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签意见。然后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给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应当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核情况在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15日至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发给二孩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二孩生育证为年度证明,如年度无生育的,于下年3月31日前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继续有效。两年内仍未生育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其换领二孩生育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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