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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北海银海之窗  2018-2-4 12:07:40  点击次数:25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1.什么是单独两孩政策?

单独两孩政策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需要说明的是,单独两孩不等于单独二胎,如果单独夫妻第一胎已经生育了两个及以上子女(如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了。

2.广西单独两孩政策什么时间施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区从201431日起施行单独两孩政策。

3.广西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城乡差别吗?

广西实行单独两孩政策没有城乡差别。只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4.哪些人属于独生子女?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合法生育的兄弟姐妹在生育下一代前均死亡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哪些对象可以在广西申请办理生育二孩的手续?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根据以下三种情形进行申请:(一)夫妻双方户籍在广西的,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女方户籍在广西,男方户籍在外省区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三)男方户籍在广西,女方户籍在外省区的夫妻,如女方户籍所在地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可以在广西申请办理;如女方所在地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应当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

6.在我区工作生活的外省户籍的夫妻,户籍所在省区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可否在我区申请办理二孩生育手续?

不能办理。因为根据规定,应向户籍所在地(即流出地)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单独夫妻中,至少要有一方户籍所在地实施了单独两孩政策,方可申请办理二孩子生育手续。

7. 办理单独二孩生育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符合在我区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夫妻,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所辖村民委员会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二孩生育证;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发放二孩生育证,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如在201431日零时前已怀孕尚未生育,201431日零时以后生育的,可以按相关规定补办二孩生育手续。

8.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需要哪些材料?

(一)《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三)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9.在办理单独二孩生育证中,有哪些便民措施?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全面公开服务事项。要把与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办理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条件、程序、时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办事流程,并提供准确信息。

二是实行一次性告知。对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妻提供咨询服务,并对申请办理生育二孩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实行首位负责制。

三是实行即来即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真实的要现场实时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是限时办结。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依法及时审批。

五是特事特办。申请人因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乡镇或街道办计生工作人员可以上门办理。

10.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原来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还继续执行吗?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继续享受原奖励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10%

但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

11.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有什么扶助政策?

自治区决定从20141月起,将女方达到规定年龄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特殊困难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从每人每月伤残的310元、死亡的335元统一提高到860元,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负担。此外,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还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扶助。今后,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对扶助标准还将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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