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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病残儿童母亲——携病残儿及有关病史资料——向其村居委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病残儿病历——镇(乡、街道办)计生所(办)——初审申请材料,将来件材料登记,告知办理时限——县区人口计生局——复审申请材料,如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其及时补充。如不符合鉴定条件的,进行解释说明,当场退还申请材料。发申请表给申请人,对病残儿初检,根据初检结果上报——市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科——组织市病残儿童医学鉴定专家组鉴定——必要时须社会调查,市计生委审核;委领导签发鉴定结果——县区人口计生局——接收市人口计生委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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