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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银政发〔2018〕4号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电〔2018〕11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18〕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我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更好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推进银海区“五个扎实”、深入实施“四大会战”、奋力舞起“四个龙头”、开启新时代银海区发展新征程,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为保证统计单位的完整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在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优化方式,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我区政府将成立北海市银海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银海区统计局,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选调,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镇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一级要在4月底前完成),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各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面广量大,需要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资料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发展改革 银行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并配合驻地普查机构开展相关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经济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因此,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尤其是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经费(以下简称“两员”),要严格按照桂政电〔2018〕11号精神,“每个普查小区配备 1 名普查员、每 5 至 10 名普查员配备 1 名普查指导员,最少 3个月工作时间,以当地人才市场新招录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测算、编制和核定”,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两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 六、普查工作要求 经济普查是跨年度的重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全面周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把握重点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宣传动员、单位清查、普查登记、质量控制、资料开发等工作。 一是选优配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把文化素质高、熟悉当地情况、能熟练运用信息技术、责任意识强、善于沟通、热爱普查工作的人员选调(聘)到“两员”队伍,加强培训和日常管理,为普查工作的高质量开展提供人员力量保障。 二是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依托“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健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能力,在确保工作标准的前提下,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是严格全流程质量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全流程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 四是加强普查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车等各种方式,在普查各个阶段,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重要意义与要求,宣传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积极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是坚持依法普查。全区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各级法制、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2018年3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det 365.com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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