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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海市银海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北海银海之窗  2017-9-18 16:48:59  点击次数:414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关于《北海市银海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17年9月15日,我区发布了《北海市银海区推进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工作方案》(北银政发〔201719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保障流动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维护教育公平,为提升我区人口文化素质,加快城区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工作主要工作内容

1.凡随父母来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其他流入我区的儿童少年,年龄在6至15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以下简称流动儿童少年),都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流动儿童少年中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当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其父母在本区就业并居住半年以上,且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申请在我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

2.各级政府和区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发改、城管、计生、人社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齐抓共管,重视和支持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如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纳入教育事业规划,统筹安排,按照“积极吸纳,支持办学,加强管理,逐步规范”的方针,加快形成以公办学校为主、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共同接纳流动儿童少年的多元化办学格局,确保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利用学校空置校舍或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富余校舍,举办流动儿童少年学校,并积极推行校长公派、教师外聘、民办运作的运行机制。城市建设与规划部门在城市中小学校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合理规划,加快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与建设,确保教育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

3.各学校在落实流动儿童少年入学时,应查询其户籍所在地有无监护子女上学条件,各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应积极予以配合,并及时向学校提供流动人口子女情况。对有监护条件的,应当督促其将子女送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对确无监护条件的,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为其子女办理在本区就学手续,并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流动儿童少年符合在本区就学条件的,由其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原籍地户口簿、本区居住证和就业证明等材料向暂住地所在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核准后根据当地教育资源情况统筹安排。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必须在当年6月份提前申请,公办学校原则上在每学年9月份接纳一次,中途一般不安排插班就读。

5.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镇,原则上都要有一所或一所以上流动儿童少年学校。有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以在符合教育布局规划的基础上,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6.流动儿童少年在本区公办中小学就读,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严禁乱收费。同时,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准予缓交或减免相关费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学校的收费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7.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区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加强对流动儿童少年学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督导,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建立民办流动儿童少年学校目标管理评估监督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对办学质量好的给予奖励;对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办学质量较差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缔,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

8.严格流动儿童少年的学籍管理。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流动儿童少年,按本地学生的学籍管理要求纳入统一管理;对在流动儿童少年学校就读的,其学籍由就读学校负责管理,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9.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维护流动儿童少年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奖励、参与文体活动等方面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变相歧视的行为。

10.建立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专项经费,支持或扶持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公办中小学校流动儿童少年学校。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关心支持流动儿童少年学校,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应依法送子女回原籍接受义务教育或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在本区就读手续,保证流动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违反规定的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暂住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区领导为副组长,各镇、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银海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二)落实职责,强力推进

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区直部门及区辖各中小学校。

    (三)广泛宣传,争取支持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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