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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北海银海之窗  2017-10-11  点击次数:371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55号)等法律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现我局清理2017年度截止三季度,共有12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到期,并逾期未向我局提出换证申请,我局决定注销这2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这些单位在未重新获得经营许可前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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