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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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