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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区城市医疗救助审批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城市医疗救助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6月3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中的“(三)申请、审批的基本程序。1.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以及社会互助帮困救助部分等个人未承担的费用之后,个人自行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2.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由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城市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已获得社会帮困救助的,需出具帮困凭证。城市医疗救助申请由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组织调查、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签署同意意见并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4.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城市医疗救助待遇审批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户籍在《关于确定参加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单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城医协办发[2005]2号)所确定的22个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县(市、区)。 (二)达到城市医疗救助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城市医疗救助待遇审批的实施对象为各试点县(市、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六、申请材料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申请材料为: (一)城市医疗救助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 (五)诊断病历; (六)正式医疗收费收据; (七)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 (八)已获得社会帮困救助的,需出具帮困凭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20日 八、审批数量 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受理窗口及咨询、投诉电话 受理窗口:银海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9-3210185 投诉电话:0779-3228313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广西城市医疗救助申请书(样本)
居民委员会: 本人 ,家居 路 号。本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患 病 在 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用 元,其中 自费医疗费用 元,基本医疗保险已给报销 元。根 据广西城市医救助制度有关规定,本人申请医疗救助。 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证明)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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