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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北海银海之窗  2014-9-29 18:08:10  点击次数:1360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479)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多渠道筹措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对在广西境内发生的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者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快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和资金筹集办法。

1. 基金设立。自治区、市、县()分别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自治区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县()级基金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功能;市、县()级基金主要承担筹集本级资金,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2. 资金筹集。

(1)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自治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各地人口规模、应急救治发生情况、财政投入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对各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适当支持。

(2)自治区从留归本级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或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3)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按规定可用于疾病应急救助的其它资金。

()加强基金监管。

1. 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管理,经办机构设在卫生计生部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应急救助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2. 基金监督。

(1)社会监督。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安全有效,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并建立和完善由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共同参与的基金社会监管机制,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基金运行等进行监督。

(2)审计监督。市、县()卫生计生部门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应委托中介组织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

()应急救助对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

1. 身份不明患者的确认。无法从患者口中、身上及相关人获取其身份信息的,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提出身份确认申请,并由公安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无法查明患者身份的,可以认定为身份不明患者。

2. 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确认。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对身份明确的患者鉴别其有无经济负担能力。

()应急救助规范。

1. 我区境内发现有急重危伤病人员,应及时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要求进行救治。

2. 医疗机构在实施急救的同时应当迅速了解患者家庭住址和家属(亲属)基本信息。经查实确实符合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患者,由医疗机构先垫付抢救治疗费用,并建立完备的患者档案。

3. 医疗机构可对其实施急救所发生的费用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提出申请补助。医疗机构申请补助时,应当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

()基金支付范围。

1. 应急救助对象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 应急救助对象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3.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支付方式。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经有关部门进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疾病应急救治支出事项审核等程序后,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按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民心工程,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抓紧制订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流程,做好资金筹集工作。

()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我区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严肃处理;管理用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加强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加强相关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积极做好医保与应急救助的工作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治区红十字会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大病人道救助。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救助对象的身份。审计部门要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的专项审计工作。对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委或延迟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患者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公立医院可以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坏帐准备,按规定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各级基金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金预决算、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等。基金经办机构要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助治疗费用。

()做好制度衔接。各地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长效、稳妥、可持续运行。各级各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强化督导调研,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

()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及有关机构要加强相关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201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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