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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再生育申请一次性告知书

北海银海之窗  2016-3-15 16:28:42  点击次数:1517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办理再生育申请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请对象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办证时间:分娩前办结。

三、办理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二)其他相关证件。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形,相应提供夫妻双方子女的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再婚对象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的原件。

(三)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3张。

(四)《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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