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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2号文发布,自2004年8月2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86项。 (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四条第一款,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设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北海市区域内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的实施对象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北海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房的持《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租房的持《租赁合同》(验原件);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社区或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口、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四)社区或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口、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五)北海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六)申请家庭户口簿,交复印件,验原件; (七)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八)低保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保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九)低收入家庭的需要提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证明材料; (十)离异家庭,需提交离婚证及经民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特殊家庭(如家庭成员属抚养、赡养关系)的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二)房产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28356;投诉电话:0779-3228372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银海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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