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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银海区河道保洁制度(试行)》的通知
区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镇河长制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落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厅发﹝2017﹞ 27 号) 、北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北海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北办发﹝2017﹞ 101号) 以及银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北海市银海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北银办发﹝2017﹞ 70 号)等文件精神,我办组织制定了《银海区河道保洁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银海区河道保洁制度(试行)
北海市银海区河长制办公室(代) 2018年5月18日
公开方式:公开 北海市银海区河长制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印发
附件:
银海区河道保洁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海区河长制河道保洁管理,全面提升河道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水平,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厅发﹝2017﹞ 27 号) 和北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北海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北办发﹝2017﹞ 101号) 以及银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北海市银海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北银办发﹝2017﹞ 7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保洁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银海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海区辖区内的所有河道(含水库、运河,下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河道保洁范围主要为河道水域及河道集雨面积范围内的陆域。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河道保洁指清捞河面漂浮物、清扫河岸边垃圾、清理水体可视范围废弃物、河道绿化等工作。 第五条 区、镇政府应设立河道保洁专项资金,用于河道保洁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河道保洁宜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公开、公平选择保洁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七条 区、镇河长制办公室应积极推行建立群众监督员制度,引导制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倡导市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并聘请志愿者作为义务监督员,开展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指导全区河道保洁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河道保洁的年度考核及提交监察机关行政问责。 第九条 河道保洁由区政府按照所辖区的行政区域组织实施,乡镇政府为具体实施责任主体;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所辖区内河道保洁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十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应完善所辖区河道保洁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联络协商机制,确保全市河道保洁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 各镇政府应按要求编制河道保洁实施方案,编制年度河道保洁经费预算表,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保洁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河道保洁队伍建设,聘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备水上自救能力的河道保洁人员,统一着装,配备环保型保洁船只及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装备,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保洁服务单位应当加强重要集聚区河段和水上旅游河道的检查、保洁频次,维持河道水环境的清洁。同时,结合季节特点重点对河道圈养水生植物及生态浮岛河段进行植物收割和处置,不得将垃圾等转移至下游或其它水域,防止造成水体二次污染。 对河道内死亡动物,应当运送至所辖区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处置。 第十四条 保洁服务单位及保洁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置,现场制止、处置有难度的,要及时向乡镇政府反馈情况或报区政府查处。 (一)河道保洁范围内随意倾倒或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和废旧物品的; (二)擅自在河道内种植高干和藤蔓作物或非法增设水产养殖网箱的; (三)擅自接管排污入河的或向河道内排放建筑泥浆和其他有害污染物的; (四)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或搭建建筑物和构建物情形的; (五)突发事件的化学物质泄露的。
第三章 保洁记录与处置
第十五条 保洁服务单位应做好保洁记录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相应河长制办公室。记录应清晰、详实、准确、规范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在日常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工作履行不到位的情况,需要追究管理责任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提交相应的监察机关依法问责。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区级河长制办公室对所辖的镇政府采取季度考核;镇政府对保洁服务单位采取月考核,并不定期组织开展对保洁服务单位监督检查,其结果纳入月考核。 第十八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所辖区河道保洁实施责任主体的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最终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镇政府负责组织河道保洁服务单位考核,发现保洁服务单位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保洁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解除劳务合同。 第二十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对镇河长制办公室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落实责任、保障经费、强化监管、严格追责等,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级。对工作有创新、管理成效突出,值得借鉴和推广的,酌情予以加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银海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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