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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北海市银海区储备粮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北海银海之窗  2016-1-20 9:40:51  点击次数:5292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det 365.com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北海市银海区储备

粮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北海市银海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意见。社会公众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161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反馈det 365.com法制办公室。

一、邮寄至det 365.com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银海区人民政府,邮政编码:536000);

二、电子邮箱:yh3228080@163.com

三、联系人:曾      电话:0779-3228336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做进一步联系。

 

 

 

北海市银海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海区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区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北海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储备粮,是指银海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区储备粮实行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区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区粮食局应当严格区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区本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本级储备粮的成本、费用。

    未经银海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储备粮。

    第六条 区储备粮储存规模总量根据上级下达的储存任务确定。

第七条 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拟订区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区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区储备粮的储存品种及数量,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商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区粮食局负责管理区储备粮,对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其所属的区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区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并负责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条 区财政局应当参与区储备粮的有关管理,负责对区储备粮购、销、调、存、轮换各环节盈亏、补贴的处理,安排区储备粮贷款信息、管理费用以及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各项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储备粮有关财政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落实好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及价差亏损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安排区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储备粮。

第十三条  区储备粮储存地的镇人民政府对破坏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二章区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四条  区储备粮的储存库点由区粮食局根据储备粮规模、布局原则来确定。区储备粮以区直属粮食储备库储存为主,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代储。

第十五条 代储区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不低于5000吨,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治区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且无严重违法经营的记录; 

(六)达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规定的信用等级并自觉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代储区储备粮的企业,必须是经区粮食局审核认定具备区储备粮代储条件的企业。

第十七条  区属粮食储备库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区储备粮,必须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区粮食局需与区储备粮的承储单位签订代储合同,并经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福成粮食管理所必须保证入库的区储备粮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对区储备粮实行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福成粮食管理所和承储企业对区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数量;

(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陈化、霉变;

(五)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

(六)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福成粮食管理所和承储企业不得以区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十四条 区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粮食局根据区储备粮的储备成本、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核定拨补;其贷款利息补贴按区储备粮实物库存成本和现行农业发展银行一年贷款利率计算拨补。

区粮食局根据区储备粮管理实情,提出承储企业不同品种、不同储存条件、不同管理水平的费用补贴方案和奖惩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区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利息补贴由区财政局按程序及时、足额拨付。区储备粮管理费用应当用于区储备粮管理相关的费用项目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区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区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核定。 

福成粮食管理所必须执行核定的入库成本,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第二十八条  福成粮食管理所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区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区粮食局、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

第三章  区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九条  区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区储备粮品质符合国家规定,区粮食局根据区储备粮轮换计划和区储备粮品质认定结果,以等量新粮替换库存粮食。

第三十条  区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和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食,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且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标准的,必须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如可利用市场时机,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的,经批准,也可进行轮换。

第三十一条  区储备粮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按《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区粮食局根据区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的轮换计划(附粮食质量品质检测报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计划组织实施。

轮换期间,福成粮食管理所应当将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区粮食局、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轮换工作完成后,还要将总体轮换情况专题报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区粮食局原则上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储备粮的轮换。

第三十三条 区储备粮轮换的方式、价格、费用、资金等事项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共同商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区储备粮的品种结构,原则上按原定品种入库。但根据全区当年产需情况和市场供求状况,需要调整品种结构的,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共同研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五条  区粮食局在区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轮换要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管好用好轮换费用补贴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四章  区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六条  区发改局(粮食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区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市场粮食供求情况的监测,适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区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储备粮:

(一)我区所属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动用区储备粮,由区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区发改局(粮食局)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下达动用区储备粮命令。

各镇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对区储备粮动用指令和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储备粮动用指令和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区粮食局、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福成粮食管理所、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储粮地点检查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指令和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区粮食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三条  福成粮食管理所、承储企业对区财政、审计、粮食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四十四条  区粮食局应当加强对区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数量、质量问题;对危及区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区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区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福成粮食管理所、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区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区储备粮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的;

(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七条 福成粮食管理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区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指令、命令的;

(二)对区储备粮未实行转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选择不符合代储区储备粮条件的企业代储区储备粮的;

(四)入库的区储备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虚报、瞒报、拒报数量和质量的;

(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七)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

(八)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陈化、霉变的;

(九)发现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拒绝、阻挠、干涉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十一)擅自动用区储备粮的;

(十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的;

(十三)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储备粮贷款和贷款信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四)以区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粮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代储企业,可取消其代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区储备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准予入库的;

    (二)对区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粮食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虚报、瞒报、拒报数量和质量的;

    (六)擅自变更储存库点的;

    (七)管理不善造成陈化、霉变的;

    (八)拒不执行区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指令、命令的;

    (九)擅自动用区储备粮的;

    (十)以区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九条 区粮食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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