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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摘要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1、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优惠摘录  第六条 实行产业发展税收优惠。
(一)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的符合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 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四)新办的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 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 以上的企业, 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五)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 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七)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优惠摘录
(二十八)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优惠摘录
    规费减免政策。对于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对转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等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最低限收费。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由当地政府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等费用。
    鼓励投资兴建工业标准厂房。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与投资建设廉价房同等的优惠待遇,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产业转移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产业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产业转移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开辟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建立健全银企会商制度。培育地区资本市场,为转移项目提供及时周到的融资服务。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三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
    产业转移企业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当地政府负责承担支付该就业成员3年内应由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9】54号)优惠摘录
(十二)财税扶持政策:
1.自治区设立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台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拓展市场、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发展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等。
2.在广西的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六、《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北政发[2008]9号)优惠摘录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支持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投资补助、项目贷款贴息、企业劳动用工补助和企业生产物流支出补助等五种扶持方式,可以分别采用,也可以同时给予扶持。
    1、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用于为项目尽快投入建设创造“五通一平”(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及网络、土地平整)条件,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20%。
    2、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投资补助用于为促使项目尽快建成投产,主要是建设标准厂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等,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20%。
    3、项目贷款贴息用于对经济拉动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和对促进产业升级的重大技改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70%的五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4、企业劳动用工补助用于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和招聘,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培训和招聘费用的50%。
    5、企业生产物流支出补助用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物流成本,补助额度不超过本市与物流发达地区之间物流成本的差额部分。

 

七、 《北海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提出,从2014年起,北海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以上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并根据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该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产业园区,发展优势产业,提升传统产业,解决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资金将用于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推动中小工业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改善物流环境和鼓励建设标准厂房。
    为完善支持工业加快发展的财税体制,《办法》规定,新办项目税收全留,工业仓储用地出让收益、税收全留,市政配套费全留,闲置资产处置收益、税费全留。按照“优化存量、做大增量”的原则,逐步完善工业发展财税体制,充分调动县区、园区发展工业的积极性。
    《办法》还提出要建立工业发展用地保障机制,改善投融资环境,降低收费标准,支持发展企业行业协会并开展优秀企业家、纳税大户、创新型企业评选活动,给予表彰奖励,进一步优化工业发展环境。

 

八、北海市委、市政府提出《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并实施一系列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贯彻落实广西自治区相关部门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发展配套实施细则共计3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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