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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银海区投资政策摘要(三)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一、北海制定的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1.《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北政发〔20129号)土地政策摘要

●鼓励农村集体和个人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村、镇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租赁、入股等方式,参与森林公园、山地休闲娱乐、农业观光园等旅游项目开发。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股份合作的方式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投资者合作开发旅游项目。

●对符合法律规定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旅游项目(商业性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土地租金可按年缴纳。

2.《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旅游产业跨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47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优先保障旅游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滨海地带和涠洲岛旅游区旅游项目用地需求,重点保障列入市统筹推进的重点旅游项目用地。

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北政发〔201430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总体规划的民办学校,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教育用地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教育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除此以外的其他教育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51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优先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5.《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55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健康服务业机构用地;对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业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6.《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5111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鼓励我市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创意设计产业园或专业楼宇,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划拨用地目录》的前提下,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土地用途可暂不办理变更手续;落实创意设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将重大项目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年度用地规划。

7.《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610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各县区要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及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改方案时,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

●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建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拆除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按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步进行的原则执行。

8.《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北海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1632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9.《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647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支持建设加工贸易企业职工公寓,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周边教育、医疗、科技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服务,提升城市配套服务水平。

10.《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18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2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养老床位8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建养老床位5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入市本级重点项目;新建养老床位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入县区重点项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列入自治区、市、县区重点项目的养老服务项目,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安排。

●鼓励整合社区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通过新建、购置、置换、改造等形式,集中建设涵盖养老服务等功能的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平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企事业单位、个人改造和利用城镇现有空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二、北部湾经济区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凡投资2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标。

●凡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

●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对于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对重点开发的北部湾港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三、广西制定的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对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及其它旅游项目用地中,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属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不含基本农田),其耕地开垦费按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25度以上涉及退耕还林的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旅游用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非公益性企事业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利用存量房地产资源发展旅游业,并合理确定供应方式。

●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加强引导,合理布局。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积极发展乡村旅游。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大力扶持发展乡村旅游。2013年至2017,每年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乡村旅游项目,经认定后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2.《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加大用地支持力度。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原土地现状和用途情况下,鼓励采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入股方式使用土地;属于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并且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优化支持供地方式。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除房地产用地开发外,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实行用地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及时受理,及时审查,特事特办。对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审核审批和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用地及进落实。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22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对电子商务标杆企业、国内外龙头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和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建设,各市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确保项目落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情况下,项目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基本农田。鼓励利用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经批准可由土地使用权人分期缴纳土地收益金,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34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建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经批准拆除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按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步进行的原则执行。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537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将集聚区用地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上,优先支持服务业及集聚区发展用地需求。按照集中统筹和分级保障、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属于自治区保障用地指标的重大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扩大土地供应渠道,鼓励存量土地再利用,支持“退二进三”土地转换开发,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集聚区和服务业企业。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6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广西生态经济重大项目实施方案(2015-2020)》年度计划,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新型生态工业、生态基础设施、新建生态产业园项目,一律视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生态经济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其中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不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独立选址生态经济工业项目,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但出让底价不应低于政府开发土地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

●对生态经济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生态产业园区及其企业建设员工周转房,可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范围。

●扩大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利用政策试点范围,优先支持生态产业园区和生态经济项目享受该政策。

●支持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采取入股、租赁、合伙等方式,参与生态经济项目建设。

●优先安排生态工业项目采用直接租赁经营方式,充分盘活利用老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等原划拨工业用地。

●采取及时调剂、申请提前使用定额、申请国家备用定额等方式,优先安排生态经济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指标。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生态产业园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7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各级政府赋予生态产业园区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管理权限,优先统筹安排生态产业园区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广西生态经济重大项目实施方案(20152020)》年度计划,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新型生态工业、新建生态产业园区项目,,一律视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按照分级保障原则予以安排。优先支持生态产业园区享受低丘缓坡、工业用地上山、未利用地开发等土地利用政策。利用园区内原划拨工业用地发展重点生态产业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26 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加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保障。属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或总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优先用地审批;其他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用地需求,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保障。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自治区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产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加工贸易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租金,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后,地方留成部分可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639号) 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对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优先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采取弹性出让年限、长期租赁、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探索允许各类园区非住宅经营性土地地面建筑分栋、分层、分面积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1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优先安排、重点保障纳入自治区相关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及各设区市规划的快递物流园区用地。对未将快递物流园区纳入规划的市县,在开展电子商务园区、商贸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时,要预留合适的快件分拨中心场地,入驻的快递企业可享受园区企业同等政策。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2号)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设立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经审核通过的入库项目推荐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优先支持建设创新平台,优先解决项目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列入国家“双创”三年行动计划。

 

四、西部地区享有的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109月发布)摘要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向西部地区适当倾斜,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占用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的必要用地,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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