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一、北海制定的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1.《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北政发〔2011〕25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资金支持:
(1)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级示范园(区)由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2)对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3)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4)对新进驻我市的服务外包企业,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达50人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
(5)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国际资质认证、申请国外专利的相关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6)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专业展会的摊位费和人员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7)对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2.《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北政办〔2011〕181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的创业需求,市、县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30%以内。其中,市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70%,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30%;合浦县财政也相应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县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50%,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50%。
●在“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地方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负担,年终结算。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
●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负担。
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北政办〔2012〕358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设立旅游市场开拓扶持奖。
(一)入境旅游接待扶持奖。
1.入境旅游增量奖。在上年的基数上,接待入境旅游者(含港澳台地区人员及外国人)在北海市内入住星级饭店1晚以上(含1晚)且游览收费A级景区2个以上(含2个)的旅行社,每新增1人给予100元扶持奖励。
2.入境旅游总量奖。对在北海市内入住星级饭店1晚以上(含1晚)且游览收费A级景区2个以上(含2个)、年度自主组织境外游客人数总量达到1000人次以上(含1000人)且排名前三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扶持奖励。
(二)旅游包机、专列扶持奖。对接待旅游者在北海市内入住星级饭店1晚以上(含1晚)且游览收费A级景区2个以上(含2个)的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扶持奖励:
1.对单次组织包机40人以上(含40人),国内旅游者按每人100元、入境旅游者按每人200元给予扶持奖励。
2.对单次组织火车专列400人以上(含400人),按每人50元给予扶持奖励。
●设立旅游企业营销扶持奖。
(一)对年内按要求参加境外大型旅游会展的市内旅游企业,给予每次每单位5000元扶持奖励。
(二)对年内按要求参加境内大型旅游会展的市内旅游企业,给予每次每单位3000元扶持奖励。
●设立邮轮旅游发展扶持奖。对经营北海至越南海上旅游航线满一年且年运载游客达4万人次、3万人次、2万人次的邮轮公司,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持奖励。
●设立乡村旅游发展扶持奖。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从高到低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扶持奖励。
●设立旅游商品研发扶持奖。对在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和研发评比中,获得国家级前三名(等级)的单位和个人,从高到低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扶持奖励;获得自治区级前三名(等级)的单位和个人,从高到低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扶持奖励;获得市级前三名(等级)的单位和个人,从高到低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扶持奖励。
●设立旅游餐馆发展扶持奖。对按国家标准GB/T26361-2010新评定为金盘级、银盘级、铜盘级的旅游餐馆,从高到低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扶持奖励。
●设立旅游购物店发展扶持奖。对按地方标准DB45/TXXX-2011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购物店,从高到低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5000元扶持奖励。
●设立旅行社发展扶持奖。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五星级、四星级的旅行社,从高到低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扶持奖励。
●设立导游人员发展扶持奖。对新取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资格证并换取导游证后在北海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1000元的扶持奖励;新取得俄语、韩语、日语、泰语、越南语等小语种导游资格证并换取导游证后在北海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的给予1000元扶持奖励。
●设立旅游行业先进扶持奖。对在由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国重大评选和竞赛活动中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或个人,有获奖等级的,按获奖等级从高到低分别给予1万元、8000元、5000元扶持奖励,无获奖等级的,按8000元给予扶持奖励;在广西重大评选和竞赛活动中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或个人,有获奖等级的,按获奖等级从高到低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扶持奖励,无获奖等级的,按3000元给予扶持奖励;在全市重大评选和竞赛活动中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或个人,有获奖等级的,按获奖等级从高到低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扶持奖励,无获奖等级的,按800元给予扶持奖励。
以上奖项每年评审一次。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每年的1月1日—30日内向市旅游局申报上年度的扶持奖励,逾期视为自愿放弃。
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旅游产业跨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47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2013年至202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航空市场培育、旅游景区建设、旅游宣传营销、旅游规划策划、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旅游节庆活动、旅游市场整治、旅游商品研发、重点旅游项目前期工作和财政贴息等公共性旅游产业发展。
●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着重支持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涠洲岛旅游区及其他滨海和海上旅游项目建设,重点支持高档次旅游景区、高星级酒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旅游示范区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及乡村旅游区建设。
●鼓励旅游景区建设。对列入北海市创建国家5A级和4A级景区计划、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单位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对通过自治区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初评的创建5A级和4A级景区分别增加补助100万元和50万元;对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4A级景区增加补助300万元,通过自治区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3A级景区补助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旅游示范区的旅游景区,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鼓励高星级酒店建设。对新评定的五星级以上、五星级和四星级酒店分别补助8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3年以上管理协议的酒店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酒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以上两个条款规定的补助、奖励资金为一次性补助、奖励。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减免旅游项目行政性收费。2013年至2020年间,免征中越(东盟)海上跨国旅游航线市政府专项经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新建设景区景点、星级宾馆,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市、县区级行政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的50%收取。
●对星级旅游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优惠。旅游饭店的用电、用气价格按一般工业企业同样对待。A级景区绿化用水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免收A级景区绿化用水所需要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和价格调节基金。
5.《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5〕1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6.《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5〕5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
7.《中共北海市委 北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北海领航人才计划大力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北发〔2015〕8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于顶尖人才在我市新建研发基地、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我市创办企业的,经审定,最高给予1000万元项目资金扶持,或最高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的资金扶持,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安排。对顶尖人才一人一议,给予住房过渡安置或者给予80万—100万元安家补贴,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于领军型人才在我市新建研发基地、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北海创办企业的,经审定,最高给予500万元项目资金扶持,或最高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的资金扶持,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安排。对在我市进行创新创业的领军型人才,给予住房过渡安置或者给予30万—50万元安家补贴,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由市财政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用于青年人才创业扶持,建立青年人才创业导师服务团。对青年人才在“苗圃期”提供3万—50万元,“成长期”提供10万—100万元的无担保、无抵押、无利息的创业资金借款。重点扶持青年人才在创意、电子商务、软件开发、动漫、互联网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创业。
●支持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留住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建立总部经济的企业,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对其在北海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生活补助,人数不超过10人,资助期限5年;年纳税额在500万—1000万元的,对其在北海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资助,人数不超过10人,资助期限5年。以上经费由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解决。
●鼓励多元化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首次认定成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对通过国家年度考核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持。对孵化毕业的企业,落户到园区的,由落户园区择优给予2年300万元以下的贷款部分贴息;对投资500万元固定资产以上的,由落户园区择优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8.《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5〕37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从2015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31日
●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我市确定的主导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石油化工产业、临港新材料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范围,并经市、县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全体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开发新增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岗位的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新增就业岗位社保补贴。
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的社保补贴,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季度申请、审核和拨付。新增岗位数和月人均实际缴费额度由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月份分月进行核算。
●鼓励和支持创建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
经授牌且年内运营合格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长为2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补助,补助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新吸纳人员给予社保补贴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每较上年多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吸纳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9.《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6〕2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2016年—2017年,在北海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拟挂牌“新三板”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部审核,且挂牌申请获得“新三板”的运营管理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理的,市财政给予奖励扶持30万元。
●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进入“新三板”的批复文件,并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扶持50万元。
●拟挂牌其他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取得该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进入该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批复文件,并在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但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市财政给予奖励扶持5万元;正式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市财政给予奖励扶持10万元。
10.《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大力促进众创空间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17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创业。加快推进合浦县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支持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工回乡创业。将农民工创办企业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工程的组织实施范围,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充分整合现有各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项投资引导基金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和财税政策的导向作用, 充分发挥好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小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市本级科技扶持资金、支持顶尖人才和领军型人才创业创新资金、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中小微企业申报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11.《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18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推进民办公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有60%以上投入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对养老服务业的公共服务和创新发展项目予以适当支持。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及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新增和运营补贴办法。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两年以上的人员,由财政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从业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北部湾经济区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不低于13亿元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重点产业等发展。
●对重点产业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且企业在园区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在2年内建成投产的,可由所在地政府对园区和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
●对于重点产业园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有关规定以项目形式重点支持园区建设。
●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与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后,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
●凡在经济区内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有关企业的资格认证由自治区商务部门负责。
●对已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开行45航次/年以上的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每年给予80-12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鼓励新开辟通往东盟国家及其他国家的外贸班轮直航航线。对于新开行且开行率不低于80%的集装箱周班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连续3年给予相应补助,第1年每条航线补助200-400万元,后2年补助额按20%比例逐年递减。随后年度按本条第(一)款标准执行。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承揽自治区以外、经北部湾港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的货代公司给予补助。当年集装箱量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按200元/标箱给予补助,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按50元/标箱给予补助。对新开通北部湾港集装箱“五定”班列的运营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自治区内生产贸易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湾港进出的,当年集装箱量(重箱)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给予生产贸易企业100元/标箱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在北部湾港内开展集装箱“穿梭巴士”业务且正常营运一年以上的运营商,自治区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对在经济区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运力规模超过10万载重吨的,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100万元。对同一企业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 尺箱、40 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按其实际燃油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条线路连续补助3年。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客货运班线始发地政府各承担50%。
三、广西制定的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区十亿元工业企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7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大企业大集团通过项目投资和并购重组发展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企业实现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起,连续3年按不超过引进企业纳税额(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自治区留成部分的30%,从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
●对于企业购买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技术成果,并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实际购买费用通过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企业引进年薪10万元以上的急需关键核心技术人才、领军型科技人才、高层次管理人才等高端人才,各级政府以特殊津贴等形式予以一定补贴。积极推行科技骨干的年薪制和期权期股等试点,对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研究成果、技术创新、专利技术等推广应用收益分成奖励。
●对于1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额增幅超过20%的,或当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000万元且增幅高于15%的,各级政府在安排工业发展资金时重点予以扶持,自治区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不超过企业上缴地方税额比上年增幅部分自治区留成部分的30%,从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新创建国家5A级和4A级旅游景区实行奖励政策:对列入自治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计划、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单位补助100万元;对通过自治区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初评的创建5A级景区单位增加补助100万元;对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5A级景区增加补助1000万元、4A级景区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酒店补助100万元;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定3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酒店补助10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休闲度假型酒店补助3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饭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对新创建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00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50万元;五星级农家乐奖励2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
以上条款规定的补助、奖励资金为一次性补助、奖励,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对旅游饭店按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执行。新投资的景区景点项目,属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各级收入的行政性收费,减按50%收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大力扶持发展乡村旅游。工商、税务、卫生、环保、消防、公安等职能部门主动、快捷、优质地为乡村旅游区和农家乐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有关证照费用从优,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对乡村旅游发展单位用电、用水按优惠价格执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4〕23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为扶持培育新建支线机场运营,自治区本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共同给予新建成投产支线机场前5年每年500万元运营补贴;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通用机场,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安排适当财政补助,并以优惠价格提供建设用地。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渔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4〕39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将渔业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范围,公益性渔港建设用海免征海域使用金。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22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各级财政要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相关政策规定,支持电子商务发展。自治区本级要优化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相关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训、关键技术研发以及电商模式创新。
●对在我区设立全国或区域性总部、营运服务中心(基地)、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基地)、结算中心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对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34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将体育产业项目列入自治区服务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扶持范围,将体育旅游项目列入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利用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补助资金和一定比例的体彩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健身消费,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发放体育消费券试点工作。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5〕37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原则上按下限额度收取。研究设立鼓励集聚区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以及行业龙头企业的具体奖励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销售电价改革,逐步实现一般工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同价。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对全区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降低6.34分/千瓦时,暂停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特种行业(洗浴、洗染、桑拿、洗车)除外的服务业,用水价格与工业同价。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电价,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执行当地居民价格。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6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除享受既有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财税金融创新政策:
●鼓励支持生态经济龙头骨干企业发起设立生态经济投资基金,自治区本级以出资参股等方式支持参与。
●鼓励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支持我区初创型、成长型生态经济企业发展,区直相关部门管理的相关风投基金、产业基金相应跟进,统筹的相关领域财政性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水垃圾处理、城镇污染场地修复,农村环境、江河流域、土壤重金属、无主尾矿库治理,公共节能以及生态修复、生态保护等项目工程,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特许经营、委托运营、合同能源管理、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支持我区内节能环保企业参与以上项目政府采购竞争,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合同约定年支付费用10%的比例,对中标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从自治区统筹的生态经济资金中安排。
●生态服务业企业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在现有价格基础上优惠10%-15%。
●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错峰分时和免收基本电费等扶持性电价政策。
●对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从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污染治理管理第三方服务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服务型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对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从事节能环保生产性服务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的服务型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70%给予奖励。
●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亿元的生产性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70%奖励企业专项用于技术研发。
●支持我区企业参与国内其他省和国外大型节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招投标,中标合同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按合同价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涉及“走出去”项目的从自治区外贸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他项目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企业赴国外参加重要国际节能环保会展的,在展位费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从自治区外贸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生态产业生产发展产品获得国家级有机、绿色、生态认证的,除在项目建设资金安排正常支持外,从自治区农林业等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实行污染物、碳排放总量控制,加快建立自治区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和碳交易平台,污染物、碳排放多的市、企业,向污染物、碳排放少的市、企业购买污染物、碳排放配额,卖方这类交易所得收入不列为征税税基和按规定免征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生态产业园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7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鼓励生态经济龙头骨干企业发起设立生态经济投资基金,各级政府以出资参股等方式进行引导。
●根据生态经济发展要求,自治区财政每年适度增加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规模,重点支持生态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园区生态化改造。落实鼓励再制造产品推广应用的地方扶持政策,建立对国家认定再制造产品的推广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生态产业园区内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实行纳入污水处理收费和财政补贴共同承担的政策。企业排污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限值的,或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排污费;浓度和总量均超标的排污费从重征收;企业排污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给予适当优惠。严格执行对实现废水“零排放”企业免征排污费的政策。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88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广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纳入自治区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获得长城奖、黄河奖、戛纳国际广告节奖、艾菲奖、金铅笔奖等国家级或国际知名奖项的广告企业,或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广告企业,或研发和实施广告产业重大项目的广告企业,符合扶持条件的,要纳入当年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对进入广告创意产业园区的广告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待遇。对成功上市的广告企业,根据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给予奖励和补助。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4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获得工业新产品认定并在广西新产品推介和交易平台发布的我区工业新产品,每个产品补助2万元,对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20万元。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条件下,对使用区内工业新产品80%以上的企业,项目招投标中实行1—3分的加分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至2017年底。
●对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区内工业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对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对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
●对广西境内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用户,按照购买价格的6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100万元。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改进采购预算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缓解创业创新企业的经营困难。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对困难企业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减轻创业创新企业收费负担。取消征地管理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收费等一批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降低20%;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对创业创新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42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证照工本费以及农作物品种审定费等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四、西部地区享有的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01年2月28日修正发布)有关财政扶持的规定
●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上级国家机关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地方优势产品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西部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新能源、教育、人才、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
●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西部地区的比重,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西部地区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地级配套资金,加大现有投资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西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