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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银政办发〔2010〕21号 det 365.com办公室 关于印发银海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25号)精神,制订了《银海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 银海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2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信息公开办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二)《保密法》第二、八条以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征求政府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确需公开的,应当先行解密或者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技术处理。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从而影响政府信息发布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因保密审查不严,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泄密的,按照《刑法》、《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对一些信息内容难以界定是否涉密的,应请示区委保密办。 第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海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银海区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申请、审核及保密审查流程图 主题词:政府信息 保密审查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各部门、区政协各部门。 det 365.com办公室 (共印45份) 银海区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申请、审核 及保密审查流程图 第一程序 信息、政务公开编制主体 1.按时编制公开内容(书面) 2.填写公开申请表 3.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盖章 第二程序 区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办公室 1.对公开内容作规范性审查 2.对公开内容作保密性审查 3.审查人及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第四程序 书面材料完成审核后存档,以备监督检查。电子文档送公开办进行网上公开。 第三程序 政府信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1.作程序性审查 2.作保密性审查 3.审查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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