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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银人社发〔2018〕11号
中共北海市银海区委组织部 北海市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7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区法院、检察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北人社发〔2018〕12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选派新招录人员到脱贫攻坚及基层“三个一线”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做好2017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包括“老人老办法”后勤服务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安排的在岗未入编人员,下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工作人员按照职位(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年度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参加民主测评;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工作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以及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切忌以简单的民主测评结果代替年度考核结果);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被考核工作人员年度总结、工作情况、平时考核情况、群众意见和主管领导的意见,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按程序报相关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由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五)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工作人员,并由工作人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不合格)的,组织人事部门要约谈其本人。凡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的,不能作为考核结果使用。 三、组织实施 2017年度考核按照“分级分线归口组织”原则进行,各部门(牵头单位、分管领导)应在2018年3月15日前组织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区直单位分组见附件3)。 (一)工作安排 1.民主测评 (1)各镇、区直机关(法院、检察院除外,下同)和群团组织党政正职领导民主测评由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名单附后;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2)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由各镇党委在区委组织部指导下组织实施。 以上民主测评结果由区委组织部按乡镇、部门(线口)进行反馈,作为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其他人员的民主测评由各镇、各单位自行组织。 2.年度考核分单位、部门(线口)组织实施 (1)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区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别委托其所在党组组织实施。 (2)区纪委、区委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和区委政法委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别由本部门组织实施。 (3)区委其它部门和群团部门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原则上由区委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 (4)区政府线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区政府党组组织实施。 区政府线部门(单位)公务员人数达7人及以上(不含党政正职领导,下同)的由各部门(单位)组织实施,7人以下的原则上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 (5)各镇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在区委组织部反馈民主测评结果后,结合干部个人工作实绩,经集体研究,提出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等次建议。 各镇机关非领导职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分别委托各镇党委组织实施。 (6)区直事业单位、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学校)、卫计局下属事业单位(卫生院)工作人员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下述“实施注意事项”第四小点执行)。 以上各部门(线口)科级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建议名单,需由区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二)实施注意事项 1.关于个人述职述廉报告。考核对象要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学习、工作和廉政建设情况,撰写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报告需送分管领导审阅签字。个人述职述廉报告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1000字,其中各镇、区直机关和群团组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2017年述职述廉报告报区委组织部(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需分管领导签字,一式两份)。 各部门(单位)要在年度考核述职测评会议召开2天前,将考核对象的述职述廉报告按照A4纸的规格印制成册,发放给参加测评的人员,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2.关于召开述职测评会议。各镇、区直各部门(线口)自行组织召开述职测评会,考核对象述职后,与会人员对其进行年度考核量化测评(填《年度考核量化测评卡》)。述职测评参会人员为本单位(线口)全体干部职工。 区直各部门(线口)召开年度考核述职测评会,会后1天以内需将测评结果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关于后勤服务人员年度考核。区直部门(单位)有下属事业单位的,其后勤服务人员同事业单位人员一起考核评选等次;没有下属事业单位的,其后勤服务人员同本部门人员一起考核评选等次。后勤服务人员不得混用公务员考核等次。 4.关于区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1)区直同一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数达8人(含8人)以上的由单位直接评选优秀等次人员,8人以下的属同一分管区领导的由牵头单位组织依据比例名额推选出优秀人员人选,8人以下的分属不同分管领导的先由单位民主推荐1名人选,再由区人社局根据参评总人数按比例核算出优秀名额后召集有关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民主推荐,依据比例名额及民主推荐情况确定优秀等次人选。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或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特殊情况人员的考核 1.当年调任、转任、军转、新提拔任职、交流任职的工作人员,按现任职务由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在现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2.挂职锻炼、借调或外出参加专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由服务单位考核并将其计入考核基数。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考核。 3.外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到临时机构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4.2017年6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且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5.因工伤或孕、产假休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参加年度考核,可以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休哺乳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有关待遇问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执行。 6.新录用公务员及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试用期满后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评定考核等次。 7.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组通字〔1998〕19号、桂组通字〔2009〕163号、桂人社发〔2011〕174号等文件执行。被问责、点名通报批评的工作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有关规定 (一)严格控制优秀比例 1.区直机关公务员(含参公单位登记人员,下同)、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要严格控制在本部门(单位、线口)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不含“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的15%以内;区政府党组集中评定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可按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乡镇优秀等次人员严格控制在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20%以内。工作表现突出、发挥作用好的非领导职务干部要有一定比例的年度考核优秀名额。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不含“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的12%。其中,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优秀等次人数不能超过领导班子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强化平时考核结果使用 各部门(单位)要把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和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区、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银海区区直政府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北银政办发〔2012〕23号)文件精神,对工作人员平时工作纪实情况进行检查。要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主,防止简单以测评分数高低定等次,围绕工作人员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责等情况,综合其德、能、勤、绩、廉等表现情况,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等次。要注重从推进项目建设、化解复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人员中评选优秀等次人员。 (三)加强培训情况考核 1.各级行政机关、参公单位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桂公局函〔2017〕286号)的规定,未参加培训或考试、培训未完成、考试不合格的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 公务员脱产培训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17〕167号)规定,没有参加学法用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需提供2017年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经单位审核盖章)。 3.根据桂人社函〔2017〕309号、北人社发〔2017〕43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事业单位和工勤技能人员除外,下同)未参加当年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需提供“互联网+”开放合作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经单位审盖章)。 (四)单位选派参加专项工作人员考核问题 “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的考核,由区基层办、区乡村办等有关部门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考核结果反馈给派出单位,派出单位负责汇总报送审核备案(备注说明),并兑现有关待遇。选派人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选派到区级扶贫一线工作的人员由区扶贫办负责考核,选派到镇、村扶贫一线的由镇级党委负责考核,选派人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优秀名额;抽调参与扶贫的2017年新录(聘)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扶贫办出具考核意见,并反馈给派出单位,派出单位负责考核盖章、汇总报送审核备案。 (五)奖励执行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区委区政府对2017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给予嘉奖;对2015年度至2017年度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给予记三等功一次(期间已获记功的时间重新计算)。并按规定予以奖励。对拟奖励的对象,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并征求纪检监察、综治、卫计、审计等部门意见。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由区委区政府颁布奖励决定,按规定颁发奖金。 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桂组通〔2009〕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及要求执行。 五、审核备案 (一)时间安排 年度考核完成后,各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于2018年3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等有关材料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和备案。 (二)机关参公单位报送材料 1.《关于报送2017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的函》(附件1) 2.《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册》(附件1-1) 3.《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册》(附件1-2) 4. 优秀等次人员公示结果 5.《2017年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 (附件1-3) 6.《2017年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报告表》(附件1-4) 7. 年度考核人员廉洁证明(中共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出具,非党员由所在单位出具) 8. 《职工测评分数等次登记表》(附件4) 9. 优秀等次人员年度培训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事业单位报送材料 1.《关于报送2017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的函》 (附件2);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 (附件2-1) 3.《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册》(附件2-2) 4.《职工测评分数等次登记表》(附加4) 5. 年度考核人员廉洁证明(中共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出具,非党员由所在单位出具) 6. 优秀等次人员公示结果 7. 优秀等次人员年度培训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材料存档 各部门(单位)政工人员应在6月30日前,将本部门(单位)的《北海市银海区年度考核备案表》(附件7一式三份,机关下属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报到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审核;将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奖励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送组织部、人社局干部档案室存入本人档案。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盖章确认的《年度考核备案表》,各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妥善保存。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精心准备、认真组织,扎实做好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要树立正确的考核导向,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切实防止拉票等不正之风,引导干部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公道正派、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认真负责地参与考核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考核氛围。 (二)各部门(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年度考核对象、考核原则、考核方法、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的使用。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违反规定,任意简化程序、擅自提高优秀比例、不按规定进行考核,以及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纠正、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不能按时完成年度考核工作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不按规定上报审核确认及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三)请各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与区组织人事部门对接,沟通商议具体事宜,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区委组织部干部股 3228392 区人社局人事和公务员管理股:3228436
中共北海市银海区委组织部 北海市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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