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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

北海银海之窗  2016-10-28 11:24:40  点击次数:3151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开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有效期起:20077 1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5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2.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767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四条第
(一)项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1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3〕第73号)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年第55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6 33号)
【业务概述】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
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
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倍确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10 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
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
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第一条第 7
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
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
学生计算在内。
4、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
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5、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
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
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
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6、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
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
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7、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
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
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9、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
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
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
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10、本通知有关定义
1)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
人。
2)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3)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的雇员人数。
4)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
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
【业务概述】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
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
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该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 号)规定执行。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款
【业务概述】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
税。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
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
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
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01 12 15 日  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41号)第二条第四款
【业务概述】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
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十五条第(二)
【业务概述】
避孕药品和用具项目免征增值税。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五款
【业务概述】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
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有效期起:2003 5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 号)第二
条、第四条
【业务概述】
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
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款
【业务概述】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有效期起:201651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八条
【业务概述】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51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六款
【业务概述】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09 11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六)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
第二条
【业务概述】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
免征增值税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 1 1 日  ,有效期止:2016 4 30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款
【业务概述】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
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
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
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 51 日  )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 号)
全文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 号)第一条第(一)项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 号)全文
【业务概述】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并可对免税
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4 51 日起执行。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
【业务概述】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
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
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
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
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07 7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
号)全文
【业务概述】
20077 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 6 1 日  ,有效期止:2016 4 30日  )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
43号)第六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9号)全文
【业务概述】
2014 6 1 日起,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
免征增值税。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 1 1 日  ,有效期止:2018 12 31日  )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5号)第一条
2.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土资
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
56号)第四条
【业务概述】
20141 1日至2018 12 31 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
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
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
(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有效期起:2013 1 1 日  ,有效期止:2017 12 31日  )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
号)第一条
2.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
发〔200851)
【业务概述】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 17%的税率征
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有效期起:2000 1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全文
【业务概述】
20001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
征即退的政策。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有效期起:2015 7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全文
【业务概述】
2015 7 1 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
征即退50%的政策。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四款
【业务概述】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
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 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
/(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 2 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
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
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 80%以上,单笔 800
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 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 10%,且平均单笔担
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 倍,且代偿率不超过 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
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
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
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
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69 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二款
【业务概述】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 1 1 日  ,有效期止:2016 4 30日  )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
2.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全文
【业务概述】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
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 8000元为限
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 第一条第(九)款第 6
【业务概述】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5
【业务概述】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 2年以上(含 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
【业务概述】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政策适用于北京市、
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
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 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
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
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五款 【业务概述】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 1 1 日  ,有效期止:2016 4 30
 )、(有效期起:2016 51日  )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
【业务概述】
20141 1日起,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公安、司法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29 号)全文
【业务概述】
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
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
免征增值税。
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
免征增值税。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 1 日  ,有效期止:2018 12 31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 第一条第(十六)款
【业务概述】
2018 12 31 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公共
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
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 3%计算应纳增值税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 第一条第(九)款第 2项 【业务概述】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4
30日前的高速公路。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111日  2011年供暖期,有效期止:20151231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118号)第一条、第三条
【业务概述】
2011年供暖期至201512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
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
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
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
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上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上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业务概述】
200412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
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纳税人2011 12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11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65号)
第三十五条
【业务概述】
古旧图书项目免征增值税;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有效期起:2016 51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
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四)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二条第一款
【业务概述】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有效期起:2013101日  ,有效期止:20151231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全文
【业务概述】
2013 10 1 日至 2015 12 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 1 1 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八)
【业务概述】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
税普通发票。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五款
【业务概述】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
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 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 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
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
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 2
【业务概述】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 3
【业务概述】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 第一条第(十三)款
【业务概述】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如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
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 1 1 日  ,有效期止:2016 4 30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业务概述】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 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1
【业务概述】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而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
收入免征增值税。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11 1 日  )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全文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五)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
【业务概述】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
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3)“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
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
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
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化肥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 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
【业务概述】
20017 20 日起,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
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
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化肥免征增值税。
20057 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20081 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20159 1日起,对化肥恢复征税。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00620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 号)第一条,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第8 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
20003号)
【业务概述】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 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
201121日,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08 1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 号)第
一条
【业务概述】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
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有效期起:20081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 号)
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46 号)第三条第(三)款
【业务概述】
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款
【业务概述】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5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一款
【业务概述】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1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
【业务概述】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
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
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一款
【业务概述】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
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
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
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
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
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五款
【业务概述】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 1
【业务概述】
2016 12 31 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
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
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
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
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
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
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款
【业务概述】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
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
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
构等。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
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 号)全文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
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 号)全文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
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 号)全文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
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9 号)全文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
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55号)全文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92号)全文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
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全文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迁移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
知》(税总函〔2013731号)全文
【业务概述】
1999 1 1 日起,对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1998 1 1 日起,对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2004 1 1 日起,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给予免征增值税。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1999 81 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第(二)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131号)全文
【业务概述】
其他粮食企业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
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三款
【业务概述】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军队用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1999 8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 号第
二条第(一)项
【业务概述】
其他粮食企业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 1
【业务概述】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军转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 1 1 日  ,有效期止:2016 4 30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业务概述】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
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
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1 1 1 日  ,有效期止:2015 12 31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
128号)全文
【业务概述】
201111日起至201512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
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对于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人销
售享受免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
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
免税。
 
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58号)第四条第一款
2.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四条第一款
3.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4.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2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业务概述】
20134 20 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
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芦山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执行至
20151231日。
201483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
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鲁甸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执行至
20161231日。
1)芦山地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
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
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 元,可上下浮动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
确定。执行至2015 1231日。
芦山地震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
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
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
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执行至20151231日。
2)鲁甸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
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定额标准为每人
每年4000 元,最高可上浮3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执行至20161231日 鲁甸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执行至2016 1231日。
 
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
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八款
【业务概述】
201712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
)、气象台(站)、地震台(),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
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
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11日,有效期止:2016430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业务概述】
201411日至201812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
值税。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
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1999 81 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
号)第一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 号)第一条第(一)项
【业务概述】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统称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
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1)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 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2)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
备案。
3)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
月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
符合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美国ABS船级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11日,有效期止:2016430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
【业务概述】
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19981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47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
号)全文
【业务概述】
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
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
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111日,有效期止:201812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0 号)第四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 号第四条
【业务概述】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
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
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2011 1 1 日至 2018
12 31 日执行。自 2011 1 1 日至2012 4 24 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08 7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
一、二、三条
【业务概述】
2008 7 1 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
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
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其中,20159 1 日起,对化肥恢复征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
【业务概述】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
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017 20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全文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289 号全文
【业务概述】
对农膜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
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
征增值税。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940 号)第一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 号)第一条第(二)项
【业务概述】
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可以免征增值税。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
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 第一条第(四十)款第2
【业务概述】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 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 1
【业务概述】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有军(含)
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 第三条第(一)款第 2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涉及起征点扣除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13
【业务概述】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
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
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 第一条第(十九)款第4
【业务概述】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有效期起:2011 11 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全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第(七)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第十一
条第(二)款
【业务概述】
1.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
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
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
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
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
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
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
上述增值税政策。
4.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
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0 121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0108 号)全文
【业务概述】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
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
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六款
【业务概述】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
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
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生产销售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051 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五飞机适用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297号)
【业务概述】
200041日起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包括农五系列飞机)免征增值税。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 1 1 日  ,有效期止:2016 4 30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
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全文
【业务概述】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 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
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财税【2013106 号文中《应税服务范
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11日,有效期止:2016430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
项第2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
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全文
【业务概述】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 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 1 1 日  ,有效期止:2015 12 31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项
【业务概述】
对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增值税。 20141 1日至2015 12 31 日执行。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2 1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37号)
【业务概述】
20121 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有效期起:201311日,有效期止:201712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 号)
【业务概述】
1、自 2003 1 1 日起至 2013 12 31 日,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
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
征即退的政策。
2、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至 20131231日,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
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 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
策。
3、自 2004 1 1 日起至 2013 12 31 日,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4、装机容量超过 100 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
2013 1 1 日至 2015 12 31 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 2016 1 1 日至 2017 12 31 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款
【业务概述】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
税函〔2004884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
112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
1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第一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46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
号第二条、第三条
【业务概述】
1)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①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
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
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②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
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③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
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
饲料。
④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
段所需微量元素(4 种或以上)、维生素(8 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
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⑤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2)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
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
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
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1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
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4)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
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5)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
值税。
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
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6)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7)精料补充料属于“配合饲料”范畴,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
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5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2
【业务概述】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
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规定,每一名随军
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2.15.98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11日  ,有效期止:2016 4 30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 号)第一条第(三)项
【业务概述】
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 1 1 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
(八)项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七)
【业务概述】
1)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
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2)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
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
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04 1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第一条第 7
【业务概述】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
优惠政策。
 
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01 11 日  )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
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62 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
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6号)
【业务概述】
2001 1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
【业务概述】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
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
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
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3 1 1 日  ,有效期止:2017 12 31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87号)第二条
【业务概述】
20131 1日起至 201712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款
【业务概述】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一款第1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涉及起征点扣除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13
 
【业务概述】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
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
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
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
【业务概述】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 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
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
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 6
【业务概述】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
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四款
【业务概述】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
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15.109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1 316日  )、0110321601103217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
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全文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 81 家中央所属转制文
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 号全文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 35 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
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全文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发布《中国减灾》杂志社等 14 家中央所属转制文
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25 号)全文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 号第一条
【业务概述】
2014 1 1 日至 2018 12 31 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01 7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 号)
全文
【业务概述】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20017 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01 81 日  )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
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全文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
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业务概述】
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作的开展,保证援助项目的顺利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8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
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
销项税额中抵扣。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2 101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75 号)第一条、第二条
【业务概述】
2012101 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
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
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
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
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
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
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八款
【业务概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
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有效期起:2015 7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 号)
【业务概述】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
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 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已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
罚(警告或单次1 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 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
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20157 1日起执行。
 
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2 11 日  )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
号)全文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6号)全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三批)暨不符
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 47号)全文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 号)全文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 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8 号)
【业务概述】
20121 1日起,下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一)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经金币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
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的熊猫普制金币是指 2012年(含)以后发行的熊猫普制金币。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九款
【业务概述】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
【业务概述】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5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款
【业务概述】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办法》(民政部令第48 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9
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
【业务概述】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 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城乡卫生院、护理院()、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
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
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
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
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
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
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业务概述】
对医疗卫生机构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
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包括增值税;对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
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有效期起:2009 1 1 日  ,有效期止:2014 6 30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条(一)款第1 项、第 2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第一条
【业务概述】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009 1 1 日起至 2014 6 30 日期间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 2014 7 1 日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邮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 1 1 日  ,有效期止:2016 4 30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310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十六)、(十七)
【业务概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41 1日至2015 12 31 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
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
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
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08 61 日  )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
一、二、四、五、六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86号)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
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业务概述】
2008 6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该
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
为:有机肥料NY525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生物有机肥NY8842012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11日,有效期止:201612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5号)第二条
【业务概述】
201411日至201612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有效期起:201411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
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四)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款
【业务概述】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
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5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5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7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8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
(有效期起:2015 4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35 号)全文
【业务概述】
201541日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
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
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
面说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等
资料。
 
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有效期止:2016 1231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二款第2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涉及起征点扣除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13
【业务概述】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
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1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4
【业务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
债券而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15.131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1999 81 日  )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
号)第三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 号)第一条第(一)项
【业务概述】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九款
【业务概述】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
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
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
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款
【业务概述】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
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
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51日,有效期止:2016 1231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二款第1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涉及起征点扣除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13
 
【业务概述】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0151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
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
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5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 5
【业务概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
入免征增值税。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 1 1 日  ,有效期止:2018 12 31日  )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 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三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发布《中国减灾》杂志社等 14 家中央所属转制文
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25 号)全文
【业务概述】
2014 1 1 日至 2018 12 31 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 网及其用户资
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113号)第一条、第二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第一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53 号)第三条
【业务概述】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
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
在转让CDMA 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予以免征。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 21 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 21 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予以免征。 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予以免征。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出资资产、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实物资产抵偿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储蓄和汇总利息损失挂账,以及中国邮政集团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涉及的机器设备、软件和应用系统的权属转移,免征增值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有效期起:2015 71 日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全文
【业务概述】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
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
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
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
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
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 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以上条件以及《目录》规
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
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3.已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已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 1 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 个月内,不
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
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三十五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
1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
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8 号)
【业务概述】
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项目免征增值税。
2、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
征增值税:(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
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
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3)自2010 12 1 日起施行。
3、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
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
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
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这里“畜
”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
199552 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06 71 日  )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
131号)第六条第(二)款
2.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业务概述】
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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