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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银海区政府采购合同书
合 同 项 目:北海市银海区***协议采购供货合同 合 同 编 号:2017-**** 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 供 应 商(乙方): 签订合同地点:北海市银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签订合同时间:2017年 月 日
2017年度北海市银海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2017—**** 采购单位(甲方): 供 应 商(乙方): 采 购 编 号:XY-YHZC****-2017****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采购代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采购单)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供货一览表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如采购文件(采购单)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采购文件(采购单)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强制性节能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第三条 权力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乙方应按采购文件(采购单)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四条 包装和运输 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采购文件(采购单)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货物的运输方式: 。 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 第五条 交付和验收 1、交货时间: 、地点: 。 2、乙方提供不符合采购文件(采购单)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条 安装和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 。 第七条 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采购文件(采购单)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货物保修起止时间; 。 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 1、交货期: 2、交货方式及地点: 3、资金性质; 。 4、付款方式:交货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属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采购单位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货款支付给供应商;属单位自筹资金的,由采购人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乙方自收到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 第九条 保证金 按北海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通知》(北财采【2017】9号)和2017年度北海市市本级(含市辖三区)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资格供应商征集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BZCG009-20170214)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5%,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3‰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采购文件(采购单)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 乙方应按采购文件(采购单)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 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3.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4.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5.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为 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第十五条、调试和验收 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采购文件(采购单)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采购文件(采购单)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到货(安装、调试完)后,甲方需在七个工作日内验收。 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4.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5.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六条、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 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5.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第二十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政府采购采购文件(采购单)。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合 同 附 件
注:售后服务事项填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北海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使用说明 《政府采购合同》是对采购文件(采购单)中货物和服务要约事项的细化和补充,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采购单)和成交供应商承诺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私下订立背离采购文件(采购单)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一、本合同适用范围 按北海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通知》(北财采【2017】9号)及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各自下发的市辖三区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通知规定的采购品目和限额适用于本合同。 二、填写说明 (一)合同标题:北海市政府采购2017年度市本级(含市辖三区)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二)本合同划线部分所需填写内容,除以下条款特殊要求外,按采购文件(采购单)要求填写,如采购文件(采购单)没有明确,按甲乙双方商定意见填写。 (三)第一条合同标的:按表中各项目要求填写,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四)第四条包装和运输:货物运输方式包括;汽车、火车、轮船等。 (五)货物交付和验收:时间按合同签订(或生效)后多少日(或工作日)或直接填X年X月X日前交货。 (六)第八条付款方式和期限:资金性质按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填写。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现使用的专业合同可作为本合同附件,但专业合同各条款必须符合采购文件(采购单)和本合同各条款要求,如发生矛盾以本合同为准。 (二)合同应使用原文本,必须写明采购代理单位,用于区分分属市本级或市辖三区采购中心,及时送给各采购中心存档。 (三)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均不能改动,只能在划线位置填写,如有改动视同无效合同。 (四)本合同统一用A4纸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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