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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北海银海之窗  2015-2-27 15:46:19  点击次数:2435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桂财教〔2012153号)精神,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项目。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自治区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设立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以下简称“入园补助金”)。

第三条  资助对象。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在确保孤儿、残疾儿童入园资助的基础上,优先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独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面向大众、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区域内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及资金分担

第四条  资助覆盖范围。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分类确定资助比例,适当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倾斜。

1.城市幼儿园,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5%

2.农村幼儿园(含县镇),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10%-15%,其中国家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待遇县)、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待遇县)、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待遇县)幼儿园,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15%;其他县(市、区)农村幼儿园,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10%

第五条  资助标准。入园补助金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1000元,幼儿园可在资助名额和经费总额内,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800元和1200元二档来确定具体资助标准。1200元的补助标准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入园补助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保育教育和生活补助。

第六条  资金分担。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设区市财政、县级财政按以下原则分担:

1.自治区直属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所需经费,由各幼儿园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2.设区市(含城区,下同)幼儿园资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按46的比例共同分担。

3.县(含县级市,下同)幼儿园资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三章  名额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  市县资助名额及预算。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年度资助经费预算、各地在园幼儿人数及政策规定的资助比例等因素确定各市、县学前教育资助名额,并将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至各市、县。

第八条  幼儿园资助名额及预算。各市、县要按自治区规定的资金分担办法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资助经费。结合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分布状况,分园核定资助名额并下达至各幼儿园。

第四章  申请及评审

第九条  实施主体。入园补助金申请及评审工作由幼儿园组织实施,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定。各幼儿园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申请程序。每学期开学后,由幼儿园按以下程序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申请。

1.幼儿园将上级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在园内张榜公布并告知儿童家长(法定监护人,下同)。

2.儿童家长凭包括家庭成员等在内的户口簿(复印件)和有关证明(孤儿证明、残疾证明、烈士证明、低保证等证件以及户籍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或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于每年930日前,向所在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须出示有关证明的原始件,审核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3.填写《广西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交所在幼儿园。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成立由幼儿园园长、教师和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干部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

2.入园补助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评审小组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对儿童家长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定,提出本园入园补助金受助儿童建议名单与等次。

3.将资助儿童建议名单在园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后,由幼儿园收集发放入园补助金的受助儿童家长银行卡(储蓄存折)资料,银行卡信息必须由家长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幼儿园填写《广西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见附件2)后,上报至幼儿园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幼儿园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单通知各幼儿园。区直幼儿园、市属幼儿园按照属地原则直接上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五章  补助金发放、管理及监督

第十二条  补助金发放。入园补助金由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按学期通过银行卡(储蓄存折)统一集中发放给受助儿童家长,不得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入园补助金。对于转学、退学的受助学生,自转学、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入园补助金,节余资金结转下一年继续用于学前教育资助。春季、秋季学期入园补助金应分别于当年530日前、1130日前完成发放任务。

第十三条 建立发放告知制度。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通过银行发放入园补助金后,应及时将受助学生名单、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通知各幼儿园。各幼儿园应以书面形式将上述信息告知受助儿童家长,并由儿童家长在回执单上签字确认。告知通知样式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各级资助机构管理职责。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政策,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地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和属地区直幼儿园的学前教育资助具体管理工作,指导所辖县(市、区)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的具体管理工作。工作要逐级汇报,逐级管理,逐级上报数据材料,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各幼儿园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档案,将儿童家长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资助汇总表、补助金发放告知回执单等材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市、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学生资助发放汇总表、银行受理凭证等材料分类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建立学费减免制度。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各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十八条  规范资助管理。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学前教育资助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入园补助金申报、评审、公示、发放、监督等各环节工作。在监督、核查时,对于连续抽查两次不在园的儿童应取消其受助资格(除特殊情况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外)。幼儿园要落实专人负责资助工作,并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强化资金监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幼儿园要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对入园补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和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

               2.广西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

              3.学前教育入学补助金发放告知通知(样式)

 

附件1


广西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幼儿园

幼儿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入园

时间

班级

      

 园籍号

身份证号码

家庭

成员(或监护人)

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

状况

户籍性质

□农村(含县镇) □城市

主要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家庭
人口总数

 

家庭年收入

(元)

 

人均年收入(元)

 

申请

资助

理由

          

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村委会

或居委

会意见

负责人 :         公章                     

幼儿园

审核意

     

 负责人:            公章                    

附件3

学前教育入学补助金发放告知通知

(样式)

××× 家长:

根据××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通知,×××201×年    ×季学期入园补助金    元已于      日存入您的银行卡(银行卡号××××××,开户行×××),特此告知。请您注意查收,并填写好《广西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告知回执单》送幼儿园备查

                             

                 ×××幼儿园(公章)

                 

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发放告知回执单

×××幼儿园:    

201×年 ×季学期《学前教育入学补助金发放告知通知》所列内容已阅知

   儿童姓名:               家长签字:

   

附件2:/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50227/2015022715481251125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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