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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发〔2009〕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推动我区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区有各类残疾人337.5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7.23%,涉及1200多万家庭人口。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保障残疾人权益,改善残疾人状况,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我区属于后发展的少数民族地区,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所占比例还比较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社会上扶残助残意识还不够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切实解决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的核心内容,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到2020年,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要将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对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从医疗救助基金代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付费用仍有较大负担的,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二次救助。将白内障复明、脑瘫、孤独症、智障和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肢残儿童肢体矫治、康复训练、精神病患者治疗、装配普及型假肢、增长素缺乏等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但生活确实困难的残疾人,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扶助。 (四)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措施。各地要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加大投入,通过组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在为贫困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和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矫治手术时减免费用,同时,向贫困残疾人赠送辅助器具和对精神病患者免费提供药品等,努力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突出问题。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脑瘫筛查和聋儿、脑瘫儿出生缺陷残疾的早期干预及后续康复教育工作。重视抓好3—6岁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与康复训练,对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帮助贫困肢体残疾儿童接受手术矫治与康复训练。通过补助验配助听器建立贫困听障者救助制度。积极建设智力残疾和重度残疾人的养护机构。加强精神病康复托养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精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给予精神残疾人康复减免费用。各级卫生部门和残联要大力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积极采用工疗、娱疗、日常照料等多种康复手段,努力提高康复效果。 (五)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设置残疾人康复室,配备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设施,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到2015年,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落实经费,完善设施,确保能够正常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各市要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和听力言语残疾康复机构。要加快自治区残疾人展能中心建设,对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进行规范改造,按照一类标准建设自治区残疾人听力言语康复机构。大力引进康复技术人才,加强基层康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六)做好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普及工作。要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和残疾预防工程,搞好婚育咨询指导和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筛查预防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残疾预防措施。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病预防,做好补碘、改水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有效减轻和控制残疾程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康复意识。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七)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要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待遇。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企业吸纳和公益岗位安置的残疾人要落实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享受低保补助后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临时救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低保补助标准,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适当倾斜,重点照顾;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八)做好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自理能力的城镇残疾居民,各地要优先安排进入福利机构或给予社会救助,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残疾居民,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要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要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范围,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实物配租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要将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住和住危房的问题。 四、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九)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实现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按高于普通初中1倍以上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实施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各地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配套建设及师资队伍的培训。到2010年,尚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要新建或利用现有普通学校改建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并积极创造条件在普通学校中开设特教班。要搞好特殊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特殊教育学校要达到自治区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特殊学校,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市要按照国家要求创建一所综合性的特殊教育示范学校,同时,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要设立特殊教育高中班。要建立自治区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校,积极扶持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为残疾青少年随班就读提供方便。到2010年,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要达到70%以上,到2020年达到90%以上。 (十)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要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并给予寄宿生活费补助。要鼓励残疾学生立志成才,对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和升入高中(中专)的残疾学生给予教育救助。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要免收借读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听取监护人意见,安排就近入学。对生活困难的在校残疾大、中专学生给予适当的学费补助。 (十一)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要制订特教师资建设规划,采取引进、内培、转岗培训等形式,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的特教师资队伍。自治区编办、人事厅、教育厅要在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特殊教育的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核定落实好特殊教育学校编制,确保特教学校有序开展教学和康复训练、生活管理的需要。要积极引进特殊教育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展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课程,提高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的质量和数量。要努力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切实落实好特殊教育岗位的津贴政策。 五、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 (十二)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扶助体系。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依法大力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组合从业。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并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将残疾人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解决好“零就业”残疾人家庭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的就业问题。各市要建立残疾人庇护工场和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加快自治区残疾人庇护工场建设。依法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力度,通过财政部门代扣和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等手段,完善征收机制。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职业康复和个体就业、集中就业需求给予扶持。 (十三)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等服务。鼓励残疾人参加创业培训,并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免费为未就业残疾人托管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要积极开展适应用工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针对城镇残疾人和农村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让登记失业、求职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要加快自治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建设。各市、县(市、区)要整合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技能和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并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和办公设施等。 (十四)加大贫困残疾人扶持力度。要把扶持贫困残疾人工作列入农村扶贫的重点内容。各地每年要安排专项残疾人扶贫资金,实施残疾人“温饱工程”项目,扶持贫困残疾人。要大力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能培训,扶持残疾人青少年、残疾人子女到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学习,提高残疾人劳动素质和劳动技能,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残疾人科技致富带头人。要坚持扶贫开发,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贫困残疾人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对不适合参加生产劳动,无法通过扶贫解决温饱的贫困残疾人,要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要进一步抓好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免费为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劳务输出服务。 六、大力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十五)丰富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完善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实行公共文化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要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为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设立专门场所,定期举办文化体育活动。要建立优秀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库,加强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的培养。推进“文化进社区”、“文化进乡村”工作,为社区、村送图书、送文化产品,丰富基层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加强自治区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的建设,各市要建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要积极开展与国际各类残疾人组织的交流,加强与东盟各国残疾人事业的合作。 (十六)积极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公共体育设施要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优惠服务,在场地、器材等方面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要,为残疾人参与健身和比赛训练提供条件。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建立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培养输送制度,积极组织参加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制定各类残疾人参加全国及国际比赛获奖奖励办法,激励残疾人运动员为国争光。大力普及和推广残疾人体育活动。 七、努力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七)加快无障碍建设。要将无障碍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新改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主干道、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要符合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现有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主干道、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均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对不按照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项目无障碍建设的监督,确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有关项目不得参加评优评奖。对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及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新建社区公益性、综合性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生活、娱乐和健身需要。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要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采用盲文、手语、字幕、特殊通讯设备等辅助技术或替代技术,为残疾人接受和传播信息,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十八)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要充分依托社区,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体娱乐等服务项目。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给予补贴。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安置轻度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增加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 (十九)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范畴,给予重点扶持。结合国家对市和市辖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给予补助的优惠政策,自治区对市和市辖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充分发挥作用;未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要尽快建设,为残疾人接受康复训练、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各地要解决好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 (二十)积极营造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氛围。要大力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残疾人观,宣传、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残疾人自强模范以及扶残助残先进事迹。组织开展人道主义教育进校园活动。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引导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的评选和表彰工作,重视、支持并参加“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积极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 八、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健全残疾人工作体制。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名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残疾人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残疾人工作,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难题,把残疾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本职工作范围,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制定和落实残疾人优待扶助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责,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二十二)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保障机制。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计划和年度计划。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等专项资金和乡(镇、街道)残联的工作经费。加强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十三)切实发挥各级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各地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从政策措施、人员编制、活动场所等方面支持残联工作。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残疾人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各级残联要履行职能,切实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好残疾人事业。 (二十四)加强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各地要落实好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等问题。要切实抓好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将残疾人工作者纳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统一配备和管理。各市残联领导班子要配备有残疾人干部,各县(市、区),残联要配备有残疾人干部,乡(镇、街道)残联要配备专职理事长。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和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实现残疾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发展残疾人事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将残疾人工作纳入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积极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女工、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奖章等活动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代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要大力倡导和动员社会力量、社会资源支持和参与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十六)加强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建设。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制定、修订的法规政策涉及残疾人利益的,要听取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要加快修订我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制定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加强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残疾人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要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全面实施扶残维权工程。各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对象,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十七)加强残疾人事业信息和理论研究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残疾人状况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围绕我区残疾人工作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和残疾人工作部门,要紧密联系我区残疾人工作实际和形势任务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理论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新经验,不断推进残疾人事业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为推动残疾人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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