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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介绍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介绍是指各类具有资质条件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机构为求职者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介绍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职业介绍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对象为各类具备资质条件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成功实现就业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第六条 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支出),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七条 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次200元。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度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 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就业单位、就业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个人求职登记表(职业介绍机构加盖公章,登记失业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已接受免费就业服务)。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7.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8.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有关表格材料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九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人社部门完成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第十条 人社部门应及时将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享受补贴情况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申领职业介绍补贴,并自觉接受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对弄虚作假、骗取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外,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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