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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桂财教〔2010〕199号)精神,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全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的在校1-3年级学生。
第二章 覆盖范围及资金分担原则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设立,资助面约占全区在校生总数的30%。根据我区实际,在确定资助政策覆盖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其中: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面约为15%;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待遇县)、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待遇县)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面约为40%;其他县(市、区)农村地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面约为30%。 自治区举办的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全部纳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对招收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和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安排。 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予以资助。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资助。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8:2的比例共同分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同时考虑我区市、县级财政财力状况,对中央规定我区应承担20%的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设区市财政按以下原则分担: (一)设区市(含城区,下同)普通高中所需经费由设区市财政承担。 (二)自治区直属普通高中和县(含县级市,下同)普通高中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各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按二档进行评定,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名额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年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预算、各高中学校的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高中学生建档人数等因素确定。在收到上级文件后,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及时分配下达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 第九条 各设区市财政要足额安排应分担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并于收到上级文件一个月内及时将资助名额及经费下达城区及市属高中学校。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应于收到上级文件一个月内及时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及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中学校。
第五章 申请及评审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普通高中学校组织实施。各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于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收到学生申请后,首先对申请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并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档工作完成后,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对学生提交的《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本校该学期普通高中助学金资助学生的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普通高中学校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2)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和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辖区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填写《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3)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应优先资助:孤儿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库区移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请获得中央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项目资助,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实施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储蓄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九条 鼓励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统一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行统一发放的,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1月10日前,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期(每人每学期发放年资助标准的一半)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上,并组织学生签收和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专门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及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凭证登记造册备查。同时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实施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标准、办法和程序与公办普通高中学生相同。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9〕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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