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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条款相关问题解答
1、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㈢劳动合同期限; 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㈥劳动报酬; ㈦社会保险; 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3、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4、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能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5、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调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多长?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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