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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
一、目前的优惠政策 1.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仍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工作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可从1991年11月起补缴,1991年1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尚未参保缴费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固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于1986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从1986年10月补缴,个人缴费部分从1991年11月起补缴。该类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前补缴且连续缴费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统筹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人员离开企业后已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也可享受以上补缴政策。例如:王女士今年49岁,1980年1月进入某国企当固定工,1986年10月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自谋职业。按规定,王女士可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从1986年10月算起。而她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即1980年1月至1986年10月)视同缴费年限。 2.原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如未参保的可从与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补缴,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为临时工的,可从初次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补缴(即从可计算的连续工龄的第一个月起补缴)。 3.城镇用人单位使用的城镇临时聘用人员(临时工),从与用人单位建立聘用关系之月起缴费,其中1986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起补缴。 4.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且属财政全额统发工资的人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且尚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从离开原单位时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后继续按规定未中断缴费的,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时按规定可计算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例如:刘女士1952年10月出生,1975年1月参加工作,在一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至1990年12月。1991年1月刘女士辞职做生意,并于1999年1月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刘女士现在可以一次性补缴1991年1月至1998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到今年10月满55周岁时,她就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个月起补缴,但最早补缴时间不能早于1986年10月(不含原国家合同制工人)。例如,赵先生今年58岁,1994年1月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1996年1月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从此自谋职业。赵先生可以一次性补缴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共1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再缴两年的保险费,到了60岁,他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 6.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于1986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86年10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7.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被判处拘役、劳动教养、羁押、有期徒刑的人员,从被判处拘役、劳动教养、羁押、有期徒刑期满后参保缴费,在此之前已参保缴费的,其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与服刑期满后继续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但1986年10月前原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8.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从1998年7月1日起补缴,2006年前的补缴基数统一为补缴年度上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 9.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个人原因中断或多次中断缴费的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按规定补缴,可与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免收滞纳金,也可以补缴其初始缴费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未参保缴费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往前追补缴费的最早时间分别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办理。例如:李先生今年53岁,1991年5月至1991年12月在某国有企业做临时工,企业为他缴纳了养老保险费,1992年1月他被企业解聘后自谋职业,就没有继续缴费。李先生现在可以一次性补缴1992年1月至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与之前的缴费年限合起来计算,以后继续缴费。李先生达到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后,就可以终身按月领取养老金。 10.从2008年1月1日起,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只有经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判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补缴本金的同时,一律加收滞纳金。 11.以上各类可以补缴保险费的人员年龄明确为:2006年12月18日(含18日)之后,男性未满60周岁(即1946年12月18日以后出生),女性未满55周岁(即1951年12月18日以后出生)。 符合上述条件即可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二、如何办理参保及补缴手续 1.以上人员办理补缴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补缴申请表; (2)提供人事档案材料(工资表、劳动合同书),原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其他能证明本人曾有工作经历的材料。 2.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个人补缴需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进行填表初审(自带户籍本、个人身份证),初审合格后,填写《北海市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然后到市社保经办大厅5—9号窗口办理缴费。单位补缴直接到市社保经办大厅办理。 (注:以后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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