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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晚婚晚育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的规定

北海银海之窗  2014-9-5 16:02:12  点击次数:1481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第三十一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三十二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三条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明,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早产的按生育假处理。 
    前款所称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二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其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二)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息一天; 
    (三)施行绝育手术的,休息二十一天; 
    (四)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假外,另加假十天; 
    (五)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产假外,另加假十四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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