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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一、设定依据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保健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 二、申请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3份。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在审批表上填写盖章)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夫妻合影的2寸彩色照片1张(离异或丧偶的提供单人照片)。 4.属离婚或丧偶的,提供离婚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1份,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离婚或丧偶(不再结婚、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证明材料1份。
三、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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