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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区医疗救助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持有银海区常住户口的居民。 二、事项审查类型 事项审查类型为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2〕2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3〕51号) 四、受理机构 银海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居)委会协助 五、决定机构 银海区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持有银海区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许可内容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人按照申请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要求提交全部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假证件以及无条件全部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假证件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九、申请材料目录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3〕51号)的规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银海区城乡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书; (三)《广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此表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不用填); (四)属城乡低保户中重度残疾人的,复印残疾证(即残疾证上写明是残疾一、二级的); (五)已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的,需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复印件、报销审批单(报销结算表)、大病保险理赔清单等报销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并由报销单位(农合办或医院、医保中心、保险公司等)写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非共同生活16周岁以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村(居)委会写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七)患者农村信用社存折或卡复印件(账号必须清晰),签字盖指模,村委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八)因其它原因已获得社会或单位帮困救助的,同时还需提供相关单位(部门)及社会帮扶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直接到户籍所在乡镇民政窗口办理,实施农事网通乡镇的可到村(居)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银海区村(居)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接件(信息采集)——乡镇政府初审、开展调查、签署意见——区民政局提交核对、签署审批意见、资金发放。 十二、办理方式 申请人直接到乡镇民政窗口或村(居)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2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2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报局领导签批,拨付医疗救助金。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报局领导决定,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 十六、结果送达 区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后,按批次将医疗救助审批名单发送到乡镇人民政府。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复查复核。 (二)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签署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 十八、咨询途径、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可到银海区各村(居)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窗口或到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咨询,咨询电话:3228313(民政局)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可到银海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0779—3228313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银海区乡镇民政窗口或各村(居)委会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工作日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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