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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工伤认定
(二)性质: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6号,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列>》的决定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根据2013年9月6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规定, 工伤认定,由设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四、行政审批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附件2);
(二) 工伤事故报告1份(用人单位提供);
(三)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如无书面劳动合同,则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1份;
(五)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受伤职工的病历复印件1份;
(七)书面证人证言(两人以上)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1份或机关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薄及名册复印件1份;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 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1份;
2. 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1份;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1份;
3.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1份;
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5.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1份;
6. 在参加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
7.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各1份;
8. 伤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1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日。
承诺办结时限:55日。
八、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49、2060119
投诉电话:0779-202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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