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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北海银海之窗  2017-12-20 16:33:21  点击次数:505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涠洲岛旅游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8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宁市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行情况,为进一步增加个人账户基金的共济和保障能力,提高个人账户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医疗负担,现就扩大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扩大支付的范围 

(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参保职工(以下简称“授权人”)及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使用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本人在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以及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 

二、工作要求 

(一)市社保局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授权人与使用人的具体绑定办法,并完成信息系统的相关维护工作。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相关经办管理服务,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认真指导督促各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服务,同时加强对各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范管理,完善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四)授权人所提供绑定的使用人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对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涉嫌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 

(一)医疗照顾人群按原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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