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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学杂费范围。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区普通高中贫困户学生免除学杂费。其中: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贫困户学生,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学杂费标准直接免除;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贫困户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贫困户学生收取。普通高中贫困户学生按学籍进行统计和资助,跨县就读的学生由户籍地提供贫困户证明,在就读地享受资助。 普通高中贫困户学生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具体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和住宿费,公办学校不得再向贫困户学生收取这三项费用;民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这三项费用补助标准的,可以向贫困户学生收取差额部分。 二、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及办法。 普通高中因免除贫困户学生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贫困户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和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城市学校和县镇学校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城市学校和农村(含县镇)学校2个档次执行: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1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20元;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 (二)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城市学校和农村(含县镇)学校2个档次执行: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9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10元;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680元。 按贫困户学生的实际人数计算的补助部分,由学校按规定用途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落实免学杂费政策。 三、免学杂费经费分担方式。 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免学杂费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部承担。 各市县出台的普通高中免费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通知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出台政策的市县财政承担。 四、申请审核流程。 由贫困户学生向所在学校按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核公示后,享受该资助政策。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书面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完成)。贫困户学生如实填写《广西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免除学杂费资助申请表》(附件2),申请表纸质件可在广西学生资助网www.gxxszz.cn下载打印或到所就读普通高中领取。同时,向就读的学校提交申请表原件(2份)和《居民户口簿》,以及有效《扶贫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户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5)。 (二)学校审核上报(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学校对该学年新申请的名单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表个人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建档立卡贫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等内容。审核无误后,将初审通过名单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该学年应享受本资助项目的所有贫困户学生名单录入《广西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免除学杂费汇总表》(附件4),汇总上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三)教育部门审批(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学校上报的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单通知各普通高中。区直普通高中按照属地原则直接上报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对于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贫困户学生,公办普通高中直接给予免除学杂费;民办普通高中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可以收取差额部分的学杂费。如新入学贫困户子女因故无法按时提交《扶贫手册》或有效证明的,普通高中按照规定向其收取学杂费,入学后其贫困户子女身份经核实确定的,应及时退回已收取的学杂费。凡经过贫困户子女身份审核确认的学生,今后学年度在同一学校申请相关资助时不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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