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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义务。 二、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津贴、围产期体检费和生育医疗费、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四部分组成。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生育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中断工资收入时按国家规定以现金形式发给的一项保险待遇。 计发办法: 生育津贴=(该职工缴费基数/360)×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的核定标准: 正常产假为98天;一胎多胞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晚育政策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参照医疗部门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2、围产期体检费。 围产期体检费是指女职工怀孕后,按规定建立围产期保健期间的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检查费用。 给付标准:200元 3、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是指女职工分娩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给付标准: (1)正常顺产:500元 (2)手术助产:600元 (3)剖腹产:1700元 流产按标准(1)进行给付。 4、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 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偿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 (二)男职工。 已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的男职工,其配偶是农村户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无经济来源,发生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助。 补助标准: 配偶正常生产:300元;剖腹产: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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