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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32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为70元∕人·年 二、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⒈普通门诊: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门诊统筹基金一年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元。 ⒉慢性病:参保人员患有纳入门诊统筹范围的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慢性病实行定点定额管理,病种和定额见附表。 ⒊重大疾病: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各类恶性肿瘤(治疗期)、血液透析或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所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二)住院医疗待遇。 ⒈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300元、15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180元、120元。 ⒉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参保个人分担比例: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学籍居民和非学籍居民: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三)统筹基金一年累计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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